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等文件条件,制定新形势下的耕地开垦费标准, 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占用耕地成本,引导建设项目不占和尽可能少占耕地,有效保护耕地资源。
2021年7月初,福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福山区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多次讨论修改,征求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以及镇(街)、村(居)、企业代表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本稿。
二、什么是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国家为保护耕地收取的占用耕地补偿的费用。耕地可以分为常用耕地以及临时耕地。根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福山区收取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对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四、福山区收缴标准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条件,自本办法实施后申报用地的,按照每亩5万元的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并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以前上报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仍按原收缴标准执行。
五、耕地开垦费与耕地占用税的区别:用途上的区别、征收部门的区别、性质上的区别、缴纳对象的区别、法律依据的区别。
1、用途上的区别:
(1)耕地占用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地方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兴建排涝、改碱、荒滩治理、深翻改土、培养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
(2)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征收的部门区别:
(1)耕地占用税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
(2)耕地开垦费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
3、性质上的区别:
(1)耕地占用税是收税性质;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
(2)耕地开垦费是收费性质;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是耕地开垦费用。
联系部门:福山区自然资源局 王强
联系电话:0535-6988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