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咨询一下变更姓名需要准备什么自己什么流程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建议的相关问题经查询相关资料后得知,服务对象为公民,政策依据《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一、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1、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2、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注,改名所改的名字无生僻字、无异体字、无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名字,才能通过改名);5、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6、其他特殊情形;二、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正在服刑的;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3、具有故意隐瞒或者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等其他情形的,公安机关发现公民以欺骗手段变更姓名的,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变更前的姓名;三、申报材料,已满18周岁的公民办理姓名变更,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更正审批表,若改姓氏,则建议根据市民情况进行详细咨询,不同情况所携带材料不同;未满18周岁的公民办理姓名变更1、父母双方共同建议书面申请(需生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捺印);2、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婚需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更正审批表;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应当由父母共同协商一致,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申请,父母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条件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者对方下落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条件恢复子女姓名而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条件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条件变更姓名的,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条件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办理程序,公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完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批,不收费,一般情况下5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若您以后有任何咨询求助、意见建议可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