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 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 、离岗或在职 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 ;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6 个月 以上;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 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 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且申 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 创业人员;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 12 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创办实体缴纳 职工社会保险费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个人挂档缴纳城镇职工 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人员。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 业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 执照的,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 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 业营业执照,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 2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014 年 1 月 1 日以后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符合条件的创 业人员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8〕8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4号
二、政策对象
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给予1.5万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
四、申请条件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福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三)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公示;
(四)根据所提供银行账户发放补贴;
(五)申报材料整理存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方式)
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才交流科104室(此事项须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上办理,此办理地点仅提供咨询服务) (人才交流科)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网站通知
十、咨询电话
业务科室: 创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 6999752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
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 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 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
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 以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8〕8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4号
二、政策对象
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三、补贴标准
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每个岗位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
四、申请条件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岗位。
五、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表》;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出具毕业证书;
6、招用人员花名册或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7、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福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三)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公示;
(四)根据所提供银行账户发放补贴;
(五)申报材料整理存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方式)
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609室、户籍所在地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创业指导科、户籍所在地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通知
十、咨询电话
0535-6999752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
对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 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 5 年内全日 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 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 给予最高 3000 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 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18〕86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4号
二、政策对象
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高于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条件
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五、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场所租赁合同;
5、申请补贴时近12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
6、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证明(或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承诺书)
8、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福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三)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公示;
(四)根据所提供银行账户发放补贴;
(五)申报材料整理存档。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方式)
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609室、户籍所在地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创业指导科、户籍所在地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通知
十、咨询电话
0535-6999752